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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

本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,多起病于青壮年,常缓慢起病,具有思维、情感、行为等多方面障碍,及精神活动不协调。通常意识清晰,智能尚好,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,自然病程多迁延,呈反复加重或恶化,但部分病人可保持或基本状态。

症状标准:

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、智能障碍、情感高涨或低落,单纯型分裂症加规定:

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;

2明显的思维松弛、思维破裂、言语不连贯,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;

3思想被插入、被撤走、被播散、思维中断,或强制性思维;

4被动、被控制,或被洞悉体验;

5原发性妄想(包括妄想知觉,妄想心境)或其他荒谬的妄想;

6思维逻辑倒错、病理性象征性思维,或语词新作;

7情感倒错,或明显的情感淡漠;

8紧张综合征、怪异行为,或愚蠢行为;

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。

严重标准:

自知力障碍,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交谈。

病程标准:

1符合病症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,单纯型另有规定。

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,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,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,方可诊断为分裂症。

排除标准:

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,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。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,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,应并列诊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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